应该对女职工定期进行( )的查治?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定为十一次,每次半天,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增加次数。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那么,应该对女职工定期进行( )的查治?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省级

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 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以治疗效果仍不是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3、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到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第十四条 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扩展资料

妇科疾病

女性生殖系统的疾病即为妇科疾病,包括外阴疾病、阴道疾病、子宫疾病、输卵管疾病、卵巢疾病等。妇科疾病是女性常见病、多发病。但由于许多人对妇科疾病缺乏应有的认识,缺乏对身体的保健,加之各种不良生活习惯等,使生理健康每况愈下,导致一些女性疾病缠身,且久治不愈,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其它保健规定介绍: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八条婚前保健

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的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妇女在什么期间受特殊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5、《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十五条女职工浴室要淋浴化。

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需要

应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三章第十四条。

在当前社会节奏日趋加快,个人工作压力日益增大的时代背景下,乳腺癌及妇科疾病的发病率越来越高,并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已成为当前社会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出台了这一条例。

乳腺癌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尤其是以下几类女性,患病风险更高:

1、有乳腺癌家族史。

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有5%~10%的乳腺癌是家族性的。特别是在母亲或姐妹中,如有患乳腺癌的,那么这个家族就属于高危人群,患病风险比普通人群增加2~3倍。

2、初潮早,停经晚。

初次月经在12岁以前,停经在55岁以后的人群属于高危人群,他们患乳腺癌的风险比普通人群高1~2倍,因为乳腺受雌激素作用的时间过长,容易引发乳腺癌。

3、单身、晚育、未哺乳。

未生育或35岁以后才生育的女性,乳腺癌的发病率比30岁前生育的女性要高。目前,医学界确定的发生乳腺癌最明确的危险因素之一就是未生育妇女,这是因为她们缺乏孕激素的保护,更易受到过量的雌激素的刺激。此外,哺乳可以降低女性患乳腺癌的风险。英国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女性哺乳时间越长,日后发生乳腺癌的危险越小。

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

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十三条 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以治疗效果仍不是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3、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到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第十四条 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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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月经期保健

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九条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职工保险

我国有那些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权益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宪法》第19条,第42条,第46条,第48条,第49条等均对妇女权益作了原则性规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 定》,《女职工保健规定》等专项法律,法规亦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企业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监狱法》,《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有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

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含有保护妇女权益条文的法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刑法、继承法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许多是明确针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具体是: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④《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⑥在我国《宪法》及《婚姻法》等大法中的有关条款。

以上就是应该对女职工定期进行( )的查治的全部内容,女职工是女性职员和女性工人的统称,职工是指职员和工人,应定期对其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定为十一次,每次半天,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如有特殊情况,内容来源于互联网,信息真伪需自行辨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